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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毛某将网络上风靡一时的“偷菜”
游戏搬到了现实中,多次到别人的菜地里盗取韭菜等蔬菜,后被认定获利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听上去有点荒诞,但的确是发生了。
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这哥们儿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等等。
大明星偷税漏税一两个亿只要补齐了税款就可以被放过,贪官贪污几十万也不过是判几个月一年或者缓刑,毛某偷了几次菜卖了8元钱就要进去蹲半年。
大家都是偷,为啥结局如此不一样,这法律是公平的吗?
法律当然不公平。
比如死刑,有的国家早已废除,但有的国家仍然在执行,甚至美国不同的州都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州早已废止死刑,有的州仍然在适用。
比如通奸,在大多数国家早已不是犯罪,但在一些国家仍然是;比如吸食大麻,在荷兰满足了年龄等条件就可以合法吸食,但是你出了荷兰就不行。
等等。
有人会说这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区别,没有可比性,那么如果我告诉你,假如你在20世纪80年代先后跟三个以上的女孩子谈恋爱并上过床,就可能被判流氓罪,你觉得这公平吗?六七年前如果官员贪污了十万元就触及十年以上的量刑线,而现在这个标准已经上升到了三百万元,你说这是法律的进步还是倒退?
再比如很多经济犯罪,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量刑标准就要比西部城市的高(即犯罪数额起点更高,因为这些一线城市经济更发达),你觉得这公平吗?
法律永远都不可能绝对公平,正如法律不可能保证永远都出不了冤假错案一样,不管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都有它自身的缺陷。
只要是人动脑子干的事情,就会出错。
那么贪官贪三百万才十年,明星补一两个亿税款都没事,而毛某偷8元的菜就要蹲半年,这里的问题出在哪里?
有人说,其实不就那句话嘛,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这句话对,但不全对。
很多时候,法律里的数字不是单纯用经济价值来衡量的。
立法者在出台法律时,当然要分析它的经济价值,但更主要的是考虑它的社会价值,考虑它规制民众行为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工具性,这种工具性不论在哪个法律体系中都存在的,只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的差别。
法律有没有相对的公平?
有,当然有,但这也是人动脑子干的事情。
一个习惯性的精神病理性的盗窃犯,和一个盗窃国家金库的盗窃犯,再和一个因为没有其他办法和收入只能偷点蔬菜过日子的盗窃犯,其犯罪动机和目的肯定是有区别的,法官在具体量刑时就应该仔细地考虑一下,看看相同的刑罚对他们来说会不会效果不一样。
所谓罚当其罪,至少在相同或相似的行为中是可以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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