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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
当然,一份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它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大小。
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由法律作出规定或者由司法解释确定。
而证明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是否有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通常由法官基于逻辑和经验来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根据该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属于不能作为证人的事由。
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所以,以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为由否定其证言的证据能力于法无据。
当然这涉及到该证言是否具有真实性和相关性,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无疑是具有证明力的。
司法实践中,判断证人证言真实性的主要方法是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这只是法官审查证言真实性的考量因素之一。
对于和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的证言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单位或者是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为案件作证。
而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效力是根据其本身的真实性如何以及证明力如何才能够判断出来的。
对于利害关系人作证,证据效力的相关规定是,利害关系人虽然可以作证,但人民法院不能将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只有利害关系人的证言,证据是不够充分的,即使不是利害关系人,仅有证人证言,败诉的风险是很大的。
至此,“刑事检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着力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坚决防止和纠正冤错案件。”
字少意丰,指控要以证据为核心,这是检察监督的“源头”
,纠正冤错案件,这是监督的“根本”
的权威讲话,又在耳边响起。
响起里,纠正冤错案件的根本性指向也当是指向证据这个核心。
如果证据不足,证据有错,那么案子也自然应纠错。
所以“有错误”
的关键是指证据有错误。
所以对向北的事情,有司才认定“有错误”
并进而最终支持了向北自回来后一直在跑且跑了两年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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